山东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
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(一期)验收公示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682号),以及环保部《关于发布<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>的公告》(国环规环评[2017]4号),现将《山东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(一期)验收检测报告》公示如下:
项目名称:山东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(一期)
建设单位:山东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
公示内容:验收检测报告
公示时间:2018年4月8日-2018年5月4日
公示期间,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,请以书面形式反馈,个人须署真实姓名,单位须加盖公章。
联系人:张文
联系电话:0536-6960511
附件:山东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(一期)验收意见
山东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(一期)验收报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