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:
你公司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组建阳光融和医院的请示》(阳光人寿〔2014〕25号)及补充材料收悉。经依规审核,现批复如下:
一、原则同意你公司投资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(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,以下简称阳光融和医院)股权,并对其实施控制。
二、你公司应当督促潍坊市有关方面及各合作方,按照既定工作安排,全面落实阳光融和医院的各项筹备和运营工作。
三、你公司应当平稳有序推进投资工作,在阳光融和医院的项目公司完成设立,且有关资产权属等问题解决后,方可支付投资款项。
四、你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,加强股权投资持续管理,定期向我会报告投资管理情况;遇有重大或突发事件,应当及时采取措施,并履行报告义务。
五、发生项目公司未能按既定安排设立,或有关资产权属问题未能按既定安排有效解决等情况时,本批复自动失效。
中国保监会